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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专项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门峡市人才交流中心 时间:2020-08-12 浏览量:

三办〔2015〕1号

各县(市、区)党委,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三门峡市专项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已经市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




三门峡市专项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崤函人才计划”,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人才引进,造就一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人才队伍,根据《关于实施“崤函人才计划”的意见》(三发〔201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人才引进坚持“统筹兼顾、按需引进、竞争择优、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人才引进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为保证质量,严格程序,建立专项人才引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召集,市委组织部分管人才工作副部长、市委人才办主任、市编办主任、市人社局长、市财政局长等参加,研究专项人才引进事宜。



第二章 引进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人才是指市属事业单位引进以下人才:


(一)国家各类科技重大重点项目(课题)主要科研人员;


(二)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主要科研人员,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


(三)省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第1名获得者,以及更高层次奖项获得者;


(四)“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优秀专家,“中原学者”获得者,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以上“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省级以上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省科技创新杰出(青年)人才计划人员,省优秀青年社科专家;


(五)省级以上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教育系统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获得者;


(六)博士后、全日制博士研究生,“211工程”、“985工程”院校或相当层次科研院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硕士以上学历的国(境)外留学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其他我市需要的专业人才。主要包括四类人员: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发明专利人员;2、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3、医疗单位需要的临床医学、检验、影像等实用人才;4、宣传文化事业需要的艺术、会展、播音主持等专业人才。



第三章 引进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专项人才引进根据工作需要,主要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申报计划。用人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实际需要,向市委人才办申报引进计划,明确引进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及办法等具体内容,确实需要且符合引进条件的,予以实施。


组织引进。1、用人单位在市委人才办指导下,通过发布公告、外出推介、直接洽谈等方式,广泛收集人才信息。2、用人单位为主,市委人才办、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参加,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考察,提出初步人选。用人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市委人才办报告,递交相关证明材料。3、市委人才办组织审核。市编办对引进人才单位的编制情况进行审核,市人社局对专业技术职务、获得荣誉进行审核,市科技局对科技项目、科技奖项、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进行审核,市教育局对学历学位进行审核等。4、专项人才引进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议,提出引进意见。


办理手续。根据专项人才引进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的引进意见,经市委组织部部长、主管编制工作副市长会签后,按程序办理入编手续。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六条 引进的专项人才,有空余编制的,使用单位编制;满编的,使用专项人才编制。专项人才编制为专项事业编制,坚持“人编对号、专编专用、人留编留、人去编销”的原则,引进人才离开用人单位,或单位空编后引进人才自动进入正常编制的,收回专项人才编制。


第七条 引进的专项人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聘岗,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经费按照单位供给形式确定。人事档案按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的,免收费用。


第八条 引进的专项人才按规定享受《中共三门峡市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崤函人才计划”的意见》明确的有关政策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关心人才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人才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第十条 引进的专项人才实行一年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用人单位要建立引进人才实绩档案,通过目标管理、定期考核等方式,加强跟踪问效,促进人才更好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坚决杜绝用人单位和个人在人才引进中的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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