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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门峡市人才交流中心 时间:2020-08-12 浏览量:

三人才〔2013〕6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推进“崤函人才计划”顺利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扶持资助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8日



三门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印

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扶持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准确的评价高层次人才,规范合理的扶持资助高层次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崤函人才计划”的意见》(三发〔201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扶持资助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扶持资助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扶持资助的范围是:在三门峡市工作或与三门峡市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的市外优秀人才。


第二章 认定和扶持资助标准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分三个层次进行认定,扶持资助标准按对应层次进行核发。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求实的科学精神,遵纪守法,明理诚信,善做善成,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六条 第一层次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前5名;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5名;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7名;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特等奖;长江学者成就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4、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


5、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杂志上以第一、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6、近5年,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


7、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8、经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9、其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 第二层次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省级以上优秀专家;811青年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者: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省专利奖一等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国家教学名师、全国名校长、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省级特级教师。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863计划”专题组成员,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国家“973计划”主要业务(学术)骨干;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主要研究人员;省(部)级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


4、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金”或“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课题第一负责人;


5、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6、其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第八条 第三层次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市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1、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名;省专利奖二等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市级和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名;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第1名、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1名、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市级特级教师;


2、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国家“863计划”或“973计划”科研人员;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科研人员;市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


3、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4、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5、其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第九条 认定为高层次人才者,由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办公条件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助手和交通、通讯工具;认定为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高层次人才,3年内分别每月发放岗位津贴5000元、1000元、500元。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或租赁80—150平方米的住房,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安家补助;津贴和安家费、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和首部车辆,由此产生的税额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扶持资助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章 认定扶持资助程序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


1、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申请人所在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市直的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的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人选认定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审批。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人选认定建议名单进行审批。


5、公示。对审批通过的人选,通过有关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6、颁发证书。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扶持资助程序:


1、申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填写《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扶持资助呈报表》一式4份,经单位领导、主管部门同意签字盖章后,市直的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的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汇总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审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的人选和扶持资助标准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审批。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扶持资助进行审批。


4、申领。申领人员单位(或合作协议单位)的人事部门凭《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和批准的《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扶持资助呈报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落实兑现。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人选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统一管理,享受高层次人才扶持资助政策。高层次人才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标准的,可申请认定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并享受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扶持资助待遇。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组织考核一次,重点考核业绩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养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取消所享受的有关待遇:


1、不再与在峡单位履行工作协议;


2、年度考核不合格;


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4、管理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5、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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