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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门峡市人才交流中心 时间:2020-08-12 浏览量:

三人才〔2013〕14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推进“崤函人才计划”顺利实施,市住建局制定的《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8日


三门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印 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机制和服务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崤函人才计划”的意见》(三发〔2012〕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到我市工作,没有自有住房,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应当在国家和省、市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用人单位或经济组织等负责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机制。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财政、科技、人社等部门配合,各用人单位具体落实。


第二章 房源保障


第五条 住建部门及时调查、汇总、掌握好我市的各类房源信息,免费向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发布,指导各用人单位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第六条 市住建局在市行政审批大厅设立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专用窗口,高层次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可通过窗口咨询房源信息和各类住房政策指导服务,以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章 优惠政策及程序


第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首套住房的,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免征交易手续费和登记费;提供契税完税证,经住建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首套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大厅住建局窗口领取《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提交,并附下列相关资料:


1、《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未婚、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3、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三门峡市内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证明(市住建局档案室办理);


4、契税完税证。


(二)审核:申请人将资料提交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大厅住建局窗口进行住房优惠政策情况的审核;


(三)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免收交易手续费和登记费,填写《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享受购房补贴。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记录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包括商品房购买情况等。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还应按照党纪政纪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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