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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三门峡市科技创新平台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门峡市人才交流中心 时间:2020-08-12 浏览量:

三人才〔2013〕10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推进“崤函人才计划”顺利实施,市科技局制定的《三门峡市科技创新平台扶持资助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8日


三门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印 三门峡市科技创新平台扶持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的功能作用,根据《崤函人才计划》提出的任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


第三条 三门峡市科技创新平台扶持资助对象为企业或有关单位新建的科技创新平台,或在人才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已有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条 市直单位建设的创新平台,评审资助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集中扶持资助一次。各县(市、区)所属单位建设的创新平台,由所在县(市、区)制定相应的办法,进行评审资助。


第二章 扶持程序及资助标准


第五条 市直企业及有关单位新建的科技创新平台,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提出扶持资助建议,由市科技局统一汇总,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扶持资助。


第六条 对新建的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由市财政给予5-20万元的扶持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新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单位,给予扶持经费20万元;新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单位,给予扶持经费10万元;新建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单位,给予扶持经费5万元。


第七条 对建一个以上创新平台的同一单位,按最高扶持资助标准进行扶持资助。


第八条 对现有科技创新平台,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专家进行评审,根据其平台级别、类型、科技人才引进及培养、平台研发成效等情况,提出5—50万元标准的资助建议,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扶持资助。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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