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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三门峡市科技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门峡市人才交流中心 时间:2020-08-12 浏览量:

三人才〔2013〕9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推进“崤函人才计划”顺利实施,市科技局制定的《三门峡市科技创新人才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8日


三门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印

三门峡市科技创新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人才发展环境,加大对科技人才的激励力度,激发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崤函人才计划”的意见》(三发〔2012〕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人才奖励的对象为在我市工作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第一完成者。

第三条 评审奖励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评审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奖励一次。

第二章 奖励程序


第四条 采取定期申报、逐级推荐、集中审核的办法进行奖励。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推荐申报本地符合条件的人选;市直单位或企业负责推荐申报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选。推荐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受理审核。


第六条 市科技局按照条件标准,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奖励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科技人才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奖励40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奖励3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2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奖励1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奖励5万元。


第八条 获多级奖励的同一项目,按最高获奖级别的奖励标准,对第一完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授奖。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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