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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三门峡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门峡市人才交流中心 时间:2020-08-12 浏览量:

三人才〔2013〕8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推进“崤函人才计划”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制定的《三门峡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8日


三门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印

三门峡市人才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三发〔2011〕6号)和《关于实施“崤函人才计划”的意见》(三发〔2012〕18号)精神,设立三门峡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参照预算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扶持资助和奖励,促进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和额度均须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管理、讲求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标准和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关于实施“崤函人才计划”意见》(三发〔2012〕18号)中规定的各项支出。


    第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技术评审和实地考察,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


    第八条 审定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审定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将人才专项资金下达至相关单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实施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资格,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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