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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三门峡市人才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门峡市人才交流中心 时间:2020-08-12 浏览量:

三人才〔2013〕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推进“崤函人才计划”顺利实施,市人才办制定的《三门峡市人才培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8日



三门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印

三门峡市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人才的竞争力和创新创业创优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三发〔2011〕6号)和《关于实施“崤函人才计划”的意见》(三发〔2012〕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加强政策引导,调动培养主体和各类人才积极性,统筹做好拔尖人才、“双百”人选、“双千”人选、基层一线业务和技术能手四个层次人才培养,形成培养主体多元化、培养体系梯次化格局。


第二章 培养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人才培养工作按照分类分层的原则,以三门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培养为龙头,五年内引领带动全市培养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100名、专业技术关键人才100名(“双百”人选),高技能人才1000名、农村优秀实用人才1000名(“双千”人选),同时广泛培养基层一线的业务和技术能手。


第四条 培养对象人选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基本素质,工作踏实,成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影响较大或具有一定骨干作用。?


第五条 “三门峡市拔尖人才”应是:在我市范围内才能突出、成绩卓著,有一定知名度的人才。


第六条 “双百”人选应是:所经营管理的企业,在全市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自主创新取得明显效益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或技术项目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关键人才。


第七条 “双千”人选应是:在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培养后备人才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在农业生产第一线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农村优秀实用人才。


第八条 在各领域、各行业基层一线工作,有一技之长并能够起到骨干作用的各类人才都可纳入基础人才队伍进行培养。


第三章 培养办法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主动关心培养对象政治、思想上的进步,引导他们自觉加强思想修养,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


第十条 强化相关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业务、科研水平。所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条件,对培养对象在进修学习、合作研究、导师配备、科研开发项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加大选送培养对象外出培训力度。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的组织培养对象外出进修、考察、培训,学习并掌握外地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知识。


第十二条 纳入“市拔尖人才”和“双百”人选管理的,管理期内每年由市财政分别发放6000元、2000元津贴,并对其学术专著出版、进修培训及赴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给予资助;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奖的,根据获奖层次和等次,由市财政奖励1-10万元。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每年组织培养对象到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培训活动,促进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培养对象信息库,跟踪管理,跟踪服务。根据培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及时修改有关信息。培养对象取得的业务成果和考核、奖惩情况,要及时存入信息库。培养对象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工作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各县(市)区、市各主管部门每年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选拔、培养与管理工作的综合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实行双向目标管理。培养对象每年年初要结合本单位和自身工作实际,确定研究方向、制定工作目标、年度计划、预期成果;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个人制订的目标,相应制订出思想教育、资金资助、进修学习等方面的保证措施;双方制订的目标由主管部门鉴证,并列入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实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管理形式。对表现优秀的,及时选拔、充实到上一层次人才队伍。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等不再适合纳入培养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县(市)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对象资格。培养对象在市内调动的,原工作单位应将其有关材料移交给新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1、“三门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双百双千”人选和各类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2、“双百”人选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实施。


3、“双千”人选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具体实施。


4、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重点抓好本行业、本领域的基层一线的业务和技术能手人才队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具体实施单位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拔、动态管理的机制。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应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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