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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三门峡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资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门峡市人才交流中心 时间:2020-08-12 浏览量:

三人才〔2013〕11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推进“崤函人才计划”顺利实施,市科技局制定的《三门峡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资助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8日



三门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印

三门峡市引进创新

创业领军人才评审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崤函人才计划”的意见》(三发〔2012〕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资助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坚持鼓励创业、项目带动、注重效益的原则,通过给予启动资金扶持、安家补贴和生活津贴等,吸引优秀人才来峡创新创业。


第三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每年集中评审资助一次,由创办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资助。


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要求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对象应是以下人员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与其相当的境外高端人才(团队);


(二)在引领我市能源工业、铝工业、有色金属综合利用和深加工、煤化工、新能源、装备制造、高新技术、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传统支柱产业和新兴、高新产业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工程技术领军人才(团队)。


第五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申报人必须担任在峡工商登记注册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以技术、资金形式入股参与企业经营;


(三)申报人个人出资不得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四)申报人申报成功后所获得的创业启动资金须用于与企业科研、经营等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请者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审核申请材料,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意义、技术水平、基础条件、计划进度、资金计划及预计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及经费支持额度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进行扶持资助。


第四章 扶持资助


第八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的项目落实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根据审批结果,由同级财政提供10-100万的项目资助经费或启动资金。


(二)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可优先入驻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商务中心区,并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融资担保、土地、财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优惠。


(三)直接入选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颁发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证书,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扶持资金分3期拨付,创办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与当地政府签订《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协议书》后拨付资助总额的50%;经组织项目中期验收,完成约定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指标后,拨付资助总额的30%;完成协议的全部内容,通过项目终期验收后拨付余款。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不定期深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检查、调研,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因人员变动、匹配资金缺乏、市场变化等原因不能实施的项目,予以调整和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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