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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三门峡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门峡市人才交流中心 时间:2020-08-12 浏览量:

三人才〔2013〕7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推进“崤函人才计划”顺利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三门峡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扶持资助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8日


三门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印

三门峡市引进国(境)

外人才和智力扶持资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全面推进“人才强市”战略,顺利实施“崤函人才计划”,建立健全国(境)外人才引进工作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崤函人才计划”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根据项目协议或者聘用合同来我市企业单位和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单位从事技术咨询、讲学或研发工作的国(境)外高层次专家和海外留学人才。


二、资格条件


    引进到我市的国外高层次专家和海外留学人才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或合作意向,承诺服务3年以上,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外国科教文卫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2、外国经济、技术和管理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在单位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3、获得国外知名院校硕士以上学历的海外留学人才。


    4、被批准列入国家或省、市引智计划的国(境)外高层次专家。


三、资助标准


    1、岗位津贴


   (1)符合“千人计划”的高层次外国专家,3年内按照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每月发放专家岗位津贴5000元;符合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的高层次外国专家,3年内按照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每月发放专家岗位津贴4000元;符合国家、省、市引智计划的高层次外国专家,3年内按照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每月发放专家岗位津贴3000元(不满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2)到我市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单位从事技术咨询、讲学的外国专家,3年内按照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每月发放专家岗位津贴500元。


   (3)具有博士学历的海外留学人才,3年内按照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每月发放专家岗位津贴1000元。


    2、项目资助


引进符合“千人计划”的高层次外国专家的用人单位,经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评审,由财政提供项目资助经费50万元;引进符合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的高层次外国专家的用人单位,经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评审,由财政提供项目资助经费30万元;引进符合国家、省、市引智计划的高层次外国专家的用人单位,经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评审,由财政提供项目资助经费1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3年内按照3:3:4比例逐年拨付。


    3、其他资助


    对引进的国(境)外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承诺服务3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办公条件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助手和交通、通讯工具。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或租赁80—150平方米的住房,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安家补助;津贴和安家费、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和首部车辆,由此产生的税额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四、申报程序


    1、申报。用人单位填写《三门峡市国(境)外人才扶持资助申报表》,连同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一式四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的人选和扶持资助标准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公示。对审批通过的人选,通过有关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下达资助经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将资助经费下拨至用人单位。


五、组织管理


    1、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参与,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建立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评估制度,用好、管好专项经费,不得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取资助。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核实,即停止经费下拨;已经下拨的,及时追缴,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理。


六、附则


    1、本办法由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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