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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来源:三门峡市人才交流中心 时间:2020-08-12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崤函人才计划”,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做好我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门峡市拔尖人才是指经选拔,在我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转化和推广应用、经营管理等领域有较高造诣,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被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拔尖人才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


    第四条 拔尖人才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实际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主要依据,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质量。 


    第五条 拔尖人才选拔对象为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工作的各类优秀人才。党政人才不纳入拔尖人才的评选范围。


第六条 拔尖人才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爱岗敬业,在各自领域做出显著成绩,起到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物作用;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超过55周岁,有特殊成就和贡献的也可以列入推荐选拔范围)。且近三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一)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或获得省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并具有较大科学和实用价值的,或获得市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人员。 


(二)在工农业生产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连年位居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四)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成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的。 


(五)在政法、教育、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在省内外行业和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被公认为三门峡市专业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六)专业技能水平高,在职业技能操作中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或代表三门峡市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奖的。 


(七)在其他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选拔程序: 


    (一)公布信息。公布拔尖人才评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宣传拔尖人才的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选拔氛围。 


(二)推荐人选。推荐人选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党组)研究确定人选后,填写《三门峡市拔尖人才推荐登记表》,连同反映推荐人选成果业绩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党委(党组)推荐报告、考察材料,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市委组织部。 


    (三)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对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评审。组建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若干个专业评审组,采取审阅材料、集中评议和专家无记名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推荐人选进行专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初步名单。 


(五)公示和审批。拔尖人才初步名单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六)命名表彰。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三门峡市拔尖人才》证书。


第三章 培养


    第八条 培训教育。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拔尖人才的理论知识和创新能力培训,要积极拓宽渠道,可以采取担任访问学者、学历培训、业务研修、挂职锻炼等方式,选送拔尖人才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业务单位学习或工作。届期内,所在单位原则上至少需安排拔尖人才接受一次上述形式的培养或培训。外出学习进修、业务交流的经费,所在单位应予以保证。 


第九条 项目扶持。拔尖人才在申请科研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审批、优先立项。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拔尖人才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确保科研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条 政治和生活关怀。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拔尖人才的成长,对思想积极进步、要求入党的拔尖人才,要重点培养,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吸收入党。对综合素质好、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拔尖人才,适时优先选拔到关键和重要岗位,并推荐有代表性的拔尖人才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拔尖人才管理期内每年参加一次学术考察和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经年度考核合格的,由市财政发放生活津贴6000元。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在管理期内,所在单位要优先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表现优秀的拔尖人才优先推荐参评河南省优秀专家。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双重管理。市委、市政府委托市委组织部对拔尖人才进行管理。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及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拔尖人才每三年选拔一次,每届管理期三年;管理期满后,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全面考核,根据管理期内业绩评审及日常表现等情况,提出是否转入下届管理的意见,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拔尖人才要制订任期内工作、科研、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工作目标由拔尖人才根据自身专业特长,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总体发展目标提出,力求体现科学性和可行性。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拔尖人才签订《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业绩管理。建立拔尖人才业绩档案,每季度拔尖人才要将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科研成果、学习、作用发挥、服务社会等情况报市委组织部,纳入个人业绩档案。 


     第十六条 联系服务制度。建立市级领导、市委组织部、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同志与拔尖人才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及时掌握情况,听取拔尖人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 报告制度。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对拔尖人才的调动、离职、辞职,对其作出的晋升、奖励、处分等决定,应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考核制度。市委组织部每年对拔尖人才任期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科研成果、学习、发挥作用、服务社会等情况。考核结果纳入个人业绩档案。同时对其所在单位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奖惩制度。通过年度考核工作,认定为管理期内在工作岗位表现平平,没有完成当年工作目标者,停止发放当年工作津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并终止其享受的一切相关待遇: 


    1、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2、犯有政治、经济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3、盗窃他人成果,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作行为的; 


    4、不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无新的业绩,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5、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列入拔尖人才管理的。


第五章 拔尖人才职责


    第二十条 发挥行业带头人作用。拔尖人才在届期内要主动承担各级各类研究课题,充分发挥本学科本行业带头人的领军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为党委、政府提供科技咨询服务。积极参与全市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研攻关和学术活动,主动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发挥参谋智囊作用。 


    第二十二条 积极培养后备人才。认真发挥“传、帮、带”作用,在届期内,帮带两名以上本专业后备人才,使帮带对象的能力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第二十三条 开展科技推广,着力服务基层。通过举办讲座、作品或成果展览等形式,开展学术交流和推广活动;坚持产、学、研结合,努力实现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积极深入基层一线,帮助解决技术上的难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扶持和爱护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压制、刁难拔尖人才发挥作用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拔尖人才称号的,取消其称号,追回已发放津贴,取消其6年内拔尖人才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4日下发的《三门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三办发〔1998〕34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拔尖人才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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