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人才【1996】9号
各市地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河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制度的实行,对深化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变政府人事部门职能,拓宽人事工作领域,实现人才社会化管理和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积极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省人才交流中心。
河南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搞好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在国家人事政策法规指导下,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尊重专业技术人员择业权,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作为人事综合代管部门,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进行社会化管理,并为其具体承办人事方面的系列服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的服务宗旨是:高效、负责、规范。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对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的全民事业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无主管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等。
第五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人事政策咨询、人事规划。向委托代理单位提供国家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提供宣传和咨询服务;协助委托单位进行人事规划和规模、岗位、人员设计等,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及时帮助解决委托单位人事工作中的问题。
(二)人才招聘。根据委托单位工作和发展对人才的具体要求,代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招聘文稿,代发招聘启事,组织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工作,提出初选名单。根据单位的特殊需求,向省外、国外招聘引进人才。
(三)毕业生人事代理。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可作为委托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为用人单位申报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接转档案,转正定级,提供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
(四)人事档案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保留原干部身份,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代办社会统筹保险、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办理出国政审、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五)办理在职流动人员人事接转手续。根据单位工作需要, 办理拟聘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手续,包括向原单位发函联系,接转行政、工资、党员组织关系等;合同期满流动者,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手续。
(六)聘用合同鉴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合同鉴证。
(七)协调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争议。受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委托,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流动争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解或提交仲裁。
(八)开展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的要求,进行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为单位代培中、长期专业人才。
(九)按照有关协议,向社会推荐委托单位的辞聘、解聘人员重新就业。
(十)与人事管理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六条 进行人事代理工作先由单位提出委托申请,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项目可根据委托单位实际,由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书确定。
第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对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负有宣传、指导和监督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的职责。建立和完善人事代理联系人制度、定期走访座谈制度、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及社会化管理工作程序、工作规范,维护,委托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合法权益。
第八条 委托单位应定期向人事代理单位报告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如实提供单位人员的工作表现、奖惩、考核、年度统计等材料,及时反映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情况和做法,自觉履行人事代理合同的各项义务。
第九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如以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本办法再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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