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查阅人事档案的单位需派至少2名中共党员进行查阅;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销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一、受理范围:
1.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因侦查、审理或公证需要查阅有关人员档案;
2. 设立党委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入党、出国等事由需要查阅有关人员档案;
3.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员工档案。
二、受理材料:
1.单位查档介绍信(必须申明查档人姓名、人数、政治面貌;被查阅人姓名和查档理由);
2.查档人员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1.提交单位查档介绍信、出示查档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符合阅档规定的,办理查阅审批手续;不符合阅档规定的,仅可依据档案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2.经审核批准查阅的,安排查阅单位到指定的阅档室查阅档案。
3.档案管理人员对查阅单位摘抄的有关内容与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注明“材料摘(出)自本人档案”,并加盖我中心人事代理专用章。
4.查阅完毕,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进行清点核对,确认无失散、无损坏后送回库房。
5.查阅人员在查阅人事档案登记表上登记、签字。
四、办理时限:即办
五、受理窗口:104室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398—2976861
监督投诉电话:0398—2976799 8528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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